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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各统筹地为单位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开支;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增配专职人员,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向村延伸,并落实代办员,当地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纳保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信息。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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