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办法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财政按当地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贴标准予以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办法重新参保。
(三)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个人缴费额除以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财政按转入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也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财政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标准予以补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