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上级政府或部门统一调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与原《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参保且未达到享受待遇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办法参保,原个人账户及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保。
(三)本办法实施后,《试行办法》的统筹基金转入本办法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与原《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30号)的衔接:
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凡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