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统筹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绍兴市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再增设每年1000元和2000元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市区符合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统筹地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政府制订。
绍兴市区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标准的平均额,下同)进行补缴或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第七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统筹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