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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统筹地户籍。
  第三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本级、县(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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