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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194号)


  为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5〕6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含义和意义
  本意见所称的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通讯、广播电视、金融、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各单位间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查询和使用。
  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各单位开展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和存放,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效能,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型政府建设。
  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一)各单位制作或获取的与其他单位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属于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二)本意见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完全共享、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完全共享是指政务信息资源在各单位间的普遍共享;条件共享是指根据需求申请和职能关联,政务信息资源在部分单位间的共享,或在特定的业务和工作中的共享;不予共享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利用,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
  (三)全市企业、人口、地理空间、宏观经济、档案五大基础数据库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数据和重点内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指标数据,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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