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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各高校在对所属院(系)安排奖助学金指标时,要实行等额一次分配,不得预留机动指标直接指定到学生,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各院(系)在评审时,要等额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在院(系),不得以“学生轮流分年受助”进行评审。高校对院(系)之间因指标余缺调剂所确定的资助对象也要进行公开评审。

  (三)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也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交流沟通,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四)高校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名单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受助学生在班级公示名单、院(系)公示名单、学校公示名单原则上应该保持一致,除因在公示中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受助条件取消受助资格外不得中途改变公示名单,受助学生名单报出前要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省教育厅在学校报送的受助学生名单中,将选择部分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一)奖助学金原则上要通过银行卡发放,在确定学生资助名单同时要登记受助学生银行卡号,并认真核对确保受助学生及时获得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发放。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前,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方式。资金发放后,要积极核实是否真正发放到学生手中。院(系)、班级不得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资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学校要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与奢侈品,老师不得参加受助学生的宴请或接受礼品。

  (三)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严肃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纪律

  (一)各高校如发现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要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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