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前,高校要组织院(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参加认定和评审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关各级各类文件。
(三)在确定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后,各高校要加大对优秀学生事迹的宣传,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系列征文等活动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感恩社会。
三、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的基础,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办法,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原则进行,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参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学校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三)由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10%。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奖助学金评审
(一)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和有关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奖学金不限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其他奖助学金均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考虑学生道德品质、学习表现情况,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