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鄂教助[2009]5号)
各高等学校:
2007年国家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来,新资助体系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新体系各项资助措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助工作领导
(一)高校要成立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
(二)高校要按照《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精神,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的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安排工作经费。
(三)院(系)要成立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院(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老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奖助学金初审工作。
二、加大资助工作宣传
(一)在奖助学金评审前,各高校要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广播台、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突出宣传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对象、条件及评审程序等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和奖助学金评审程序。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网页,及时登载学校各项资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