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2009]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核实普通高等学校重名重身份证号在校生学籍的通知》(教学司[2009]19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下工作除特别注明外均含研究生在内):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从2009年起,普通高等教育学籍注册、学年注册的范围扩大到研究生,增加了新生电子图像核对、专升本新生专科资格核查、重姓名重身份证号新生和在校生核查等内容,注册审核范围扩大,要求更加严格。各高校要从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国家学籍学历政策严肃性、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学籍注册“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的要求,针对教育部的新要求进行专题研究,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个人。学籍学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要针对新要求和工作量的变化,加大经费投入,加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专门的工作场地和足够性能的软硬件工作设备。
二、严禁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切实规范转学工作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等学校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的通知》(鄂教学[2008]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8]18号)精神,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接收学生借读的,一律视为严重违规办学行为,一经发现,我厅将严肃查处。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转学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转学工作集体领导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个人。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审核把关,违规审批学生转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其办理转学手续工作,并向全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学校采取联动处罚措施外,还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