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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认真落实关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落实。

  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活动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结合统计部门定期对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及时公布。建议有关部门把企业的创新发展及科研投入情况纳入企业考核指标体系。

  十四、切实落实国家和河北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针对科研人员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产学研工作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成功投产后,非专利技术成果在连续三至五年内,专利技术成果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当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给予奖励。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二年可提取10-15%,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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