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转让的批复
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
你部报送的2009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转让预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部在转让双方申请基础上,经电网安全校核后,制订的全省发电量计划指标转让预案,基本符合《湖北省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电网实际。同意全省2009年度转让上网电量指标27.85亿千瓦时,折合发电量31.29亿千瓦时。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结算电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鉴于发电量指标转让收入主要是用于关停企业职工安置,为保证转让方获得一定的收益,对转让方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企业,建议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不超过0.37元/千瓦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