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县城及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上,下同)损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损毁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损毁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损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灾区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落实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各县区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七、严格执行省上规定的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居民自建住房,下同)经省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地震灾害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税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免收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