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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建立物业管理前期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前,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计划,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经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杜绝物业服务企业介入后滞的现象。

  建立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制度、物业服务承接验收备案制度、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制度和退出服务项目备案制度。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

  街道办(乡镇)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公约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乡镇)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管理形式和服务费用构成,加快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健全企业财务账目,按规定项目进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物价、房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五)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收费,由有关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业主自用的,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不能到最终用户收取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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