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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县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物业管理责任。

  (二)房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三)街道办(乡镇)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负责融合社会公共资源,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四)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乡镇)的领导下,协调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强化措施,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一)强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

  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完善,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

  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计划,在施工设计文件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规划、建设、房管、人防、消防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小区安全、绿化、环境、停车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主会馆“八个到位”。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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