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入住前将其应领取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用作购房款。入住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已经配租的廉租住房,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付款方式、上市交易、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明确产权比例。

  (三)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资金管理

  (一)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明细帐。

  (二)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六、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售房款的3%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帐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