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有产权出售
(一)对象和范围。
符合县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准入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区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县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住房情况或租赁住房的证明;
6、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入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按规定程序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公示;
5、复核;
6、选房(摇号确定);
7、房款缴存;
8、公布结果;
9、签约;
10、入住。
(五)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解决。
1、孤老病残、伤残军人、烈属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2、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中,搬迁后无力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
3、主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价格形成。
廉租住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核定出售价格。
(七)付款方式。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