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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2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精神,结合定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共有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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