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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鲁价费发〔2009〕19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报告》(鲁劳社办[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项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为120元/人。
  二、其他职业技能鉴定费仍按鲁价费发[2005]174号规定执行。为减轻报考人员负担,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在鲁价费发[2005]1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部分工种和人员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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