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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2009年4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具有生态调节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泥炭地、湿草甸、冰川和水库等常年或季节性水域和水源涵养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湿地保护与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发展改革、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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