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积极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父母或家庭成员因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属下岗职工,并享受低保的;失去父母或单亲家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求学费用主要依靠贷款、借款或变卖家产、牲畜等,家庭生活在当地属特困户。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政府就业援助体系,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重点帮扶。一是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二是对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由各县(区)人事部门推荐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政策扶持体系,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三是市、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研究开发一些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重点照顾安排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上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其生活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精神执行(安定区540元/月,其余各县500元/月)。服务期满后,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在编制内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安排。四是做好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资格培训等就业服务,提供有针对性地就业帮助。五是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
4.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进村进社区”计划、“村官”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基本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继续落实市政府定政办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配置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每人每月按600元的标准核拨生活补贴,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在编制内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安排。根据甘教厅〔2009〕56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任教且岗位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由现服务所在县教育、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置。要进一步加大乡镇农业“五站”、卫生、计划生育、司法、文化、财政等站(所、院)的临时聘用人员和不合格中小学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腾出岗位编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得到择优安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