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入住房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与产权证书相一致的,办理验证手续,自愿要求换证的,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与证书不一致的,办理换证登记;房屋产权已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产权已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房屋产权已灭失的,办理注销登记。
验证登记过程中,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
四、房屋产权普查验证和登记的步骤
从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和人员培训阶段(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相关人员对具体操作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实施阶段普查验证、登记、换证、注销同步进行。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进行中华路街道办辖区(新市区、汽车站、火车站、东河、北街、起重机厂居委会等6个居委会)房屋的普查验证、登记;2010年3月3日至8月31日进行永定路街道办辖区(西河、中西、东街、西街、南街、永定6个居委会)房屋的普查验证、登记。
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总结前二阶段工作,研究解决遗留问题,总结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竣工的房屋,因建设审批手续不全未登记的,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确权登记。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所建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等材料予以确权登记,没有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等材料予以确权登记,没有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