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前完成工作总量的10%。
(二)任务
1.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设防性能普查鉴定。
2.根据普查鉴定结果,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3.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一)实施范围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县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主要环节
1.全面排查,完成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鉴定工作方案。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于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对县(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排查鉴定工作,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物的鉴定报告。按新标准建设的校舍可以不鉴定;同时,各县(区)要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数据库,对本县(区)各级各类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校舍名单。
2.贯彻“教育重建”理念,坚持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在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时,要认真落实省政府2008年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教育重建”理念,坚持“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原则,把方案的制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还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贯彻以人为本、资源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3.从实际出发,分类分步实施工程。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后,方能使用的校舍,要按专业部门提出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加固改造。改造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纳入完好校舍资料库;经鉴定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或加固后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必须拆除,不得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关于《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山体滑坡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