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市建委 二○○九年八月)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全市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条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等,以及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卫生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 建设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