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八十分,外部评议分值占二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分值标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加15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5分;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但加分不超过5分。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