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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市委书记或受市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担任主持人。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

  第十七条 市委全委会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市委委员、候补委员集体讨论问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以委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干部问题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八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省委报告。在全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九条 参加常委会和全委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四章 工作协调

  第二十条 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履行职责。

  市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联系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事宜。担任秘书长的常委负责市委日常工作运转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决策的协调。

  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行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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