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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3、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测评。

  4、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市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6、审议递补市委委员,审议并决定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7、审议和表决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其它重要岗位主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听取常委会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8、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一般是:

  1、确定议题。全委会的议题及时间由常委会确定,议题确定前,必要时可征询委员的意见。

  2、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方面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征询意见等活动,提出方案。

  3、分析论证。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4、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有关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

  5、召开会议。全委会决定问题,一般应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6、作出决策。表决或投票结果当场计票并公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宣布议题通过或否决。

  7、宣传报道。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或形成的决议,除保密事项外,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会议内容。

  8、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五条 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功能,适当增加全委会次数,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全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人员由市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必要时召开全委扩大会议,一般可扩大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成员,市纪委委员,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委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全委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市委书记请假或向市委秘书长代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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