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
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市委常委会成员出席会议。
主持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固定列席会议。会议讨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时,可请副市长列席;涉及政府专项工作时,请有关副市长列席。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副主任、市委督查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可列席除干部任免和干部违纪问题处理议题之外的议题。
必要时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听取常委分工工作和常委会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除常委会规定的参加人员外,可根据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需要,确定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县(区)、市直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与常委会相同。
第十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征求市委、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时,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及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2、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向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