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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6.6.2 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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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减灾委副主任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 (省民政厅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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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灾害程度
  ┃              ┃┃
  ┃   省减灾委秘书长     ┣┫确定响应建议
  ┃   (省民政厅副厅长)   ┃┃
  ┗━━━━━━━━━━━━━━┛┗立即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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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减灾委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 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响应建议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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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预警及灾害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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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Ⅲ级响应示意图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减灾委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灾害发生48小时以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6.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
  6.7 Ⅳ级响应
  6.7.1 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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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减灾委秘书长     ┣┫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   (省民政厅副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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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减灾委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 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响应建议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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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警及灾害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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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Ⅳ级响应示意图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7.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5的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
  6.7.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厅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省民政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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