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报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6.5 Ⅱ级响应
6.5.1 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5.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5.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省民政厅立即会同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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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减灾委主任 ┣┫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 (副省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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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灾害程度
┃ ┃┃确定响应建议
┃ 省减灾委副主任 ┣┫立即向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
┃ (省民政厅厅长)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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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灾害程度
┃ ┃┃
┃ 省减灾委秘书长 ┣┫确定响应建议
┃ (省民政厅副厅长) ┃┃
┗━━━━━━━━━━━━━━┛┗立即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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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减灾委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 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响应建议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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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警及灾害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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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Ⅱ级响应示意图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24小时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5.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6 Ⅲ级响应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