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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4 Ⅰ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4.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省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向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
  ┃              ┃┃
  ┃    省长         ┣┫确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              ┃┃
  ┗━━━━━━━━━━━━━━┛┗
         ↑
  ┏━━━━━━━━━━━━━━┓┏确定响应建议
  ┃              ┃┃
  ┃ 省减灾委主任       ┣┫立即向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
  ┃  (副省长)        ┃┃
  ┗━━━━━━━━━━━━━━┛┗长(省长)报告
         ↑
  ┏━━━━━━━━━━━━━━┓┏审定灾害程度
  ┃              ┃┃确定响应建议
  ┃ 省减灾委副主任       ┣┫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省长)
  ┃ (省民政厅厅长)      ┃┃报告
  ┗━━━━━━━━━━━━━━┛┗
         ↑
  ┏━━━━━━━━━━━━━━┓┏审定灾害程度
  ┃              ┃┃
  ┃   省减灾委秘书长     ┣┫确定响应建议
  ┃   (省民政厅副厅长)   ┃┃
  ┗━━━━━━━━━━━━━━┛┗立即向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
  ┏━━━━━━━━━━━━━━┓┏
  ┃  省减灾委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 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响应建议
  ┃    办公室        ┃┃
  ┗━━━━━━━━━━━━━━┛┗
         ↑
  ┏━━━━━━━━━━━━━━┓
  ┃              ┃
  ┃ 预警及灾害发生       ┃
  ┃              ┃
  ┗━━━━━━━━━━━━━━┛
  图2:Ⅰ级响应示意图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国家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省民政厅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立即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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