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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 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必要时报省政府。
  (4)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必要时报省政府。
  5.4.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 灾情核定
  5.5.1 省、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作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6.1.3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责成灾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视情组织救灾捐赠,并请求国家呼吁国际社会援助。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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