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以省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气象、卫生、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预案及演练
4.6.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 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3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一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8.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 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应作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等级划分
5.2.1 自然灾害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2.2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5.2.3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5.2.4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较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5.2.5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5.3 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较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