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农业厅: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参与海洋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海洋灾害的环境监测,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省卫生厅:指导、帮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省环保厅: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广电局: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省安监局: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省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省气象局:天气预报预警及短期气候趋势预测,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省地震局: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并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省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协调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指导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对黄河洪水进行监测预报。掌握黄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黄河防汛和抢险。
济南铁路局:恢复受损铁路基础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省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省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4 驻鲁部队的职责
省军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鲁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达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1.3 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到位。其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专户储存。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根据职责范围和灾害应急救助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分级、分类管理。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和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在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 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