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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0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指导方针
  2 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
    2.2 破坏性地震
    2.3 突发事件
    2.4 特殊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 省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3.3 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4 驻鲁部队的职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预案及演练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等级划分
    5.3 分级管理
    5.4 灾情报告
    5.5 灾情核定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2 应急响应行动
    6.3 应急响应程序
    6.4 Ⅰ级响应
    6.5 Ⅱ级响应
    6.6 Ⅲ级响应
    6.7 Ⅳ级响应
    6.8 信息发布
    6.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附件:1.全省自然灾害四级响应启动标准及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2.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委员和协调员、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 2010年)》、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5 指导方针
  1.5.1 灾害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1.5.2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自然灾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2.2 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2.3 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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