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农村药品集中配送。鼓励有质量保证体系、诚信度高、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服务体系健全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直配或异地设置配送中心等方式,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农村涉药单位集中配送药品。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商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部门“新网工程”等商业网点,开设非处方药连锁专柜,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三)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以非营利的方式,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按照“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从农村涉药人员培训、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药品质量信息通报、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促进现代药品物流发展、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取得实效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把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和分析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列入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由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后统一发放。对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分别给予3-6万元和1-3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用于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员培训等。酒泉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支持和推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建设和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县乡计生服务站(所)的管理,支持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队伍建设。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电视差转台以及农村食品药品销售网点中的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广告。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食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