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明确培训对象和重点。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对35岁以下青壮年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城乡劳动者及初中后、高中后学生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职业技能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就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城乡劳动者重点开展实用型技能培训;对返乡农民工继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加快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创新等活动,引导企业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十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以援助帮扶就业
(十五)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十六)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镇家庭中所有适龄劳动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要建立健全以申报登记、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帮扶援助为核心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公共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保洁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确保城市零就业家庭在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享受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组织城镇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