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就业政策,以政策扶持就业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扶持就业。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对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继续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实行政策扶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五缓四降三补贴一认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可以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困难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失业保险金结余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向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程序是:由基金使用单位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并附相关资料和凭证,报酒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坚持政府调控失业的原则,把失业率控制在经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之内作为失业调控的主要目标,建立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因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企业用工劳动监察,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掌握企业用工状况,防止失业人数过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