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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酒政办发电[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精神,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提高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甘公共节能办发[2009]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强化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关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公共机构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并负责汇总填写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各县(市、区)、各部门既要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也要汇总填写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并上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自2009年起执行。统计频率为季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公室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统计频率为半年,报送时间为当年9月28日和次年3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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