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