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65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13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26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65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13000元赔偿。
普通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民政重点保险对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3000元。
三、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第十条 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人提供电话号码为“95518”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二、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帐》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四、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五、保险人应积极组织人务,在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
三、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