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
二、房屋屋顶坍塌;
三、楼板坍塌;
四、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五、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普通农户每户每年10000元;13万民政重点保障对象农户每户每年13000元。
每户保费8.3元。
第七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协议期限两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第八条 保费支付方式
一、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二、梅州市农村住房每年每户8.3元,其中农民自负2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3元(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区)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天内划付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
第九条 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二、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具体界定标准详见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