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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三农”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9〕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今年开始统一开展农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后,为实现省市方案有效衔接,按照“农户自愿、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原则,经与原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协商一致,修改完善形成以下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

  第一条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梅州市范围内具有梅州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87.7万户)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含办事处村委会的农户农房)。

  第三条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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