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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范围,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办,使水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水源保护区建设中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保护水源有功的;

  (五)发生污染事故及时举报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环境包括清凉山水库、补充水源水库和陂头的水域、水面沿岸陆域、集雨区域及供水管线上的山地、林木、植被、地质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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