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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一)负责水源水质的例行监测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和完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六)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分工范围内,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植被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要把住水库水源保护区林木向外运输的渠道,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牵头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及技术指导工作;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厂饮用水源卫生质量和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定期公告制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废弃矿的复绿工作,以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用地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计划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和进出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清凉山供水公司负责对水库淹没浸润区采取有效的固土措施,成立水源水质保护管理队伍,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清凉山水库的水源水质监测工作。根据水源水质监测结果,按分层取水方案实行分层取水,在供水管线增设预处理池,必要时对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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