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凉山供水公司应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清凉山供水公司要根据入库河流流量、季节变化、供水防洪要求和水库的标准水位,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调蓄水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三)倾倒、堆放、填埋各种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通行;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九)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十)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一)开山采石、非疏浚性采砂和挖坑取土;
(十二)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开山采石或挖坑取土;
(四)倾倒、堆放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等废弃物以及有毒物品;
(五)未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
(六)设置城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废弃物堆放点(站)、回收场;
(七)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条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通行;
(八)破坏水源涵养林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