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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下称“清凉山供水公司”)负责清凉山水库日常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清凉山水库正常蓄水位232m全部水域以及入库溪流上溯至一级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面河段水域。232m正常蓄水位向陆纵深坝址以上东至白水礤,东南至新田,南至溪田官斗山,西至清凉山,北至筀竹庄客田集雨区范围 13.82k㎡的陆域。笼仔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4.07k㎡的陆域。杨梅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1.03k㎡的陆域。小深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0.86k㎡的陆域。狗咀坑水库正常蓄水位175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3.80k㎡的陆域。盘湖水库正常蓄水位242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5.75k㎡的陆域。

  (二)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清凉山水库溪流一级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面上溯至源头全部水域,清凉山水库除一级水源保护区外的全部集雨区80.28k㎡陆域。

  第八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源水的要求。

  二级水源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九条 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有计划实行外迁。

  第十条 清凉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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