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
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下称“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管理。
清凉山水库为梅州市区集中式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其主要功能是保障梅州市区生活用水。水库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供水功能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梅江区、梅县、丰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镇政府,以及市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农业、林业、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