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周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发放收费许可证。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指导线,要求幼儿教师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特别要重点解决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问题,要按规定配足配好教职工编制,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残联部门要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和指导,共同提高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率。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设立审批登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六)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幼儿园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幼儿园,各级政府应组织教育、卫生、物价、民政、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七)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5〕25号)执行,禁止一切违规收费。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