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公示制度。根据《
义务教育法》第
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各村(居)委会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本辖区内村(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二是建立定期上报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月掌握辖区内学校学生流失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报送一次学生流失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各学校学生流失情况。
三是实行“防辍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以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为单位,凡辍学率超标单位,均列为防辍重点管理单位。凡年辍学率超标的县(市、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情况说明。
四、强化考核,落实奖惩
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防辍工作的督导检查,把防辍工作作为今后县(市、区)党政有关领导干部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是强化对责任领导的考核。每年至少要对防辍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防辍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辍学率超标的,对创建教育强镇、县(市、区)造成影响的,严重者不得调动、提拔,并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局长、镇长(主任)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评先。
二是加强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相关防辍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753-21808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工作。